当前位置: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也可能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有偿权的方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也可能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有偿权的方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4-01-17 10:24
157

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386号


为方便法律工作者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围绕民商事案件,上海中朴律师事务所组织专业人员,梳理概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内容,分析裁判思路,以及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指导意义,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限定承包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承包人以发函的方式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基本案情


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公司”)投资开发世盟置地广场项目,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施工,面积110353.74平方米,由10栋2至16层商业用房构成。系争工程2014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核发系争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015年1月21日,浙江国泰向世盟公司发出关于世盟广场项目有关事项的函,该函中浙江国泰称因世盟公司已付款项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浙江国泰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要求世盟公司积极解决拖欠工程款事宜。该函下方签收处有草书签收。


2016年5月6日,世盟公司与浙江国泰签订结算付款协议。


2016年6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嘉XX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简称“兴业银行”),房地产权利人为世盟公司。


2016年7月1日,因世盟公司未能按照审核确认造价付清工程结算款,浙江国泰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世盟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67,996,780.23元及利息(利息以前述167,996,78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浙江国泰的工程款债权享有以系争工程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案案号为(2016)沪02民初479号。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第五项为:“浙江国泰就上述工程款本金享有以系争工程(均指世盟置地广场项目)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沪02民初479号)予以确认。


2017年2月3日,原告兴业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浙江国泰就上述工程款本金享有以系争工程(均指世盟置地广场项目)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裁判结果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撤1号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3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86号

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再审申请。


四、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支付了对价,无需对建筑物实际占有,无需登记即取得该权利,该种权利是法定的,无需双方间的合意。因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裁判结果仅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非赋予承包人该项权利,因此兴业银行认为不能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未在该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是主动放弃了该权利。因此设定6个月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向发包人表明其要求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并没有要求承包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此,兴业银行认为浙江国泰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即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2015年1月21日,浙江国泰发出《关于世盟广场项目有关事项的函》,该函明确向世盟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落款处的签名赵加伟在(2016)沪02民初479号案件中确认系其所签,本院审理中又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单位明确自由草书模式签名笔迹的一致性,故可以确认世盟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该函件,浙江国泰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国泰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以向世盟公司发送《关于世盟广场项目有关事项的函》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该权利。一审法院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精神不悖,本院表示认同。针对兴业银行上诉认为上述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的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并未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限定于起诉,法律规定承、发包人可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实现该权利,可见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存在以非诉讼方式行使该权利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国泰公司发函至世盟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法行使该权利与法不悖,本院表示认同。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函件》能否作为国泰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该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限定承包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本案中,国泰公司以发函的方式向世盟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六个月,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国泰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世盟公司发送《函件》,世盟公司于同月23日签收,国泰公司在除斥期间内向世盟公司发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催款函,世盟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原审认定国泰公司以发函的形式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无不当。因此,国泰公司对案涉房产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兴业银行的抵押债权,并不存在国泰公司与世盟公司虚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兴业银行利益的情形,兴业银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国泰公司与世盟公司系恶意串通达成调解,故兴业银行要求撤销479号案件调解书的相关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现行法律仅明确了两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1、协商折价;2、请求法院拍卖。本案中,承包人通过向发包人发函的形式主张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协商折价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即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院难以采纳。因此,发函也可能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失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zp.png

图片

林剑

上海中朴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合伙人

林博士律师执业十余年,在各种金融交易、投融资、合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领域,提供诉讼/仲裁代理和非诉法律顾问服务。法律事务涉及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复杂纠纷,涉及并购,国企混改/重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证券发行,反垄断,债务清收等多种业务。

图片




刘廷宇

上海中朴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刘廷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国际法与涉外法务方向。

我们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文路199号上海国际传媒港F1栋21楼

联系人:罗老师

电话:+86-21-60883208

邮箱:luoyulan@zhongpulaw.com

网址:www.zhongpulaw.com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