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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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公司的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由股东方委派进入公司担任相关职务,但可能实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股东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管与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观点存在分歧。从最高法的裁判看,最高法认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委派高管与公司存在委任关系,但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在满足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可以与委任关系并存。
二、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至2013年6月 孙起祥在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 孙起祥在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 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将孙起祥派往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兼任总经理;
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麦达斯控股系麦达斯轻合金的股东);
2018年3月6日,麦达斯轻合金与外服公司签订人事服务合同,约定麦达斯轻合金委托外服公司为其办理员工(包括孙起祥)的人事手续并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务;孙起祥的养老失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7万元/月,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比例7%、个人缴纳比例7%;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同时,孙起祥并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8年2月7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免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职务,孙起祥与现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进行了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麦达斯控股及麦达斯轻合金没有安排孙起祥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至今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孙起祥共计垫付自己的五险一金费用92327.49元(单位应承担部分为60975.81元、个人应承担部分为31351.68元)。
2018年4月19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麦达斯轻合金破产重整申请。
2018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18)吉04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麦达斯轻合金进行重整的申请。
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多次交涉未果。在麦达斯轻合金破产管理人建议下,孙起祥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辽劳人仲不字(2018)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孙起祥遂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1、麦达斯轻合金补发拖欠的2018年3月至9月税后工资49万元;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判令麦达斯轻合金加付赔偿金49万元;3、麦达斯轻合金返还2018年2月至孙起祥起诉时孙起祥垫付的五险一金共计72920.97元;4、确认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诉讼费由麦达斯轻合金负担。
三、裁判结果
一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
一、麦达斯轻合金向孙起祥补发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税后工资490000元;
二、麦达斯轻合金向孙起祥返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共9个月)孙起祥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60975.81元;
三、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新的任职时开始);
四、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麦达斯轻合金负担。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
一、撤销一审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孙起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孙起祥负担。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孙起祥对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
三、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起祥、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四、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基于《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二条,以及工资的支付形式和社会保险的支付主体,结合孙起祥提供的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及个人完税证明,来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适用法律上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对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做了专门规定。这样,为二审的改判留下了空间。
二审法院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为法律依据,认为孙起祥并非为麦达斯轻合金招用的劳动者,其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认为,孙起祥系由股东即麦达斯控股委派,在麦达斯轻合金的职权包括召集董事会、行使董事的职权,由股东雇佣或委托管理公司,不存在其他职务;从而认定孙起祥在麦达斯轻合金的工作是履行麦达斯控股委托指派的行为,不接受麦达斯轻合金的管理,而是受到麦达斯控股的管理和约束;由此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不具备人身依附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二审法院认为孙起祥仅与麦达斯控股存在委任关系,委任关系也排斥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改判。再审法院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孙起祥虽然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且存在从麦达斯轻合金领取固定报酬,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所以,再审法院认为孙起祥接受麦达斯轻合金的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与委任关系并存。
五、裁判启示
本案中,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委派到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担任董事长,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目前并无职业经理人制度;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之间为雇佣或委托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最高法在再审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戚黄祯
上海中朴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戚黄祯,毕业于上海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专业领域为金融及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公司并购、争议解决。
潘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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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宜,上海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领域为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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